离婚程序应该如何转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10:10浏览量:2201
导读:在诉讼的进程,两边也可经过自行洽谈或许经过朋友、家人的劝慰,就争议事项达到共同,然后撤诉到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
笔者于2003年署理的一同离婚案子,在一审判决收效后,经过两边律师的调停,当事人两边就产业问题、子女探视权问题做了让步,两边达到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书》,然后避免了第2次申述给两边形成的财力上的糟蹋和精神上的损伤。
简易程序向一般程序的转化
关于简易程序向一般程序的转化,《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则。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适用定见》)第170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不得延伸。在审理进程中,发现案情杂乱,需求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能够转为一般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告诉两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核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第3条规则:“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贰言,人民法院以为贰言建立的,或许人民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审理”。
第13条进一步规则:“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贰言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并按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贰言建立的,应当将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诉两边当事人; (二)贰言不建立的,口头奉告两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一般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端核算。”
第26条则规则:“审判人员在审理进程中发现案情杂乱需求转为一般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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